商標的著名性是商標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對著名商標的定義作出了規定。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所謂著名商標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並無需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的程度。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的規定明確指出,著名商標的認定需要客觀證據的支持,這些證據必須足以說明商標已經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在進行商標保護時,需要對商標的著名程度進行評估,以便更好地確定商標是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
在進行評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商標的識別性、商標被廣泛使用的程度、商標與其他商標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徵等。
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商標的識別性和信譽,防止他人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和侵權行為,並保護商標權人的權益。
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比普通商標更廣泛,商標法在實踐中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給予了更高的重視。因此,在商標保護中,對於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必須格外重視。
總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對著名商標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和規定,著名商標的認定需要客觀證據的支持,商標著名程度的評估需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商標的知名度、識別力、信譽等,才能做出判斷。如果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將享有更廣泛的保護範圍和更強大的法律保護。